2012年3月22日星期四

西藏社会制度实现历史跨越

和平解放以来,西藏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,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,建立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。昔日的农奴和奴隶从此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,不仅享有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,而且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、本民族事务的政治权利。在2007年举行的西藏自治区、地(市)、县、乡(镇)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,参选率达到96.4%。经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的34000多名四级人大代表中,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94%以上。在全国人大代表中,西藏自治区有20名代表,其中藏族公民12名,门巴族、珞巴族公民各1名。西藏各阶层和各界人士还通过参与各级人民政治协商会议,参政议政,行使民主权利。现有多名西藏民族、宗教界人士是全国政协委员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西藏委员会于1959年成立以来,历届委员中的绝大多数是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士。

  民族区域自治在法制化的轨道上不断推进。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,先后制定了279件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、决定,内容涉及民主政治、经济发展、文化教育、语言文字、人民司法、医疗卫生、文物保护、野生动植物和自然资源保护、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。现已建立起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骨干的地方性自治法规体系,为维护西藏各族人民在政治、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权益,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,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。这些法制建设成果具有鲜明的西藏地方特点,其中包括《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》、《西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》、《西藏自治区学习、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决定》、《关于维护祖国统一、加强民族团结、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》、《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》和《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》等等。

  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是西藏自治区干部的主体,是建设西藏、发展西藏的骨干力量。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,历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民政府主席均是藏族公民。全区干部队伍中,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占70.3%,其中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中,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占81.6%。目前,西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达到5.4万人,少数民族技术人员占76.8%左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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